毕节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参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参保职工在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后能够得到连续治疗,根据《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方可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三条 参保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6%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不缴费。
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第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扣除本人全额自负部分后,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与参保人员共同负担。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万元以内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10%。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万元以上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补助85%。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与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同步施行,原地直及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