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公积金在我们身边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而当公积金金额到达一定程度,只要缴纳人具备对应的条件,便可以通过毕节公积金贷款进行购房、还贷等事宜。
1、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
2、职工已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方案及其批准文件;
5、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20%以上的自有资金;
6、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
7、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利率上浮10%;购买第三套(含三套)以上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缴存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按规定提取了住房公积金或在商业银行已办理了按揭贷款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借款申请人的月还款额必须小于家庭月收入之和的50%;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同时,如有尚未结清的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款额也必须小于家庭月收入的50%。
1、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及经济收入情况的真实、有效证明;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4、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协议等;
5、自建住房的借款人,应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证件或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书,以及工程预算等;
6、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以及工程预算等;
7、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筹资金来源和数额证明;
1、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填写《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办理材料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借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3、借款人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贷款的有关手续到房产机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到受委托银行按程序办理放款手续。
注: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对两年之内购买商品房及二手房且已获得房屋产权证或全额发票的借款人,可以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贷款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限额暂按毕节城区商品房房价的平均水平为基数(即每平方米3200元),以不超过144平方米测算房屋总价,按照30%的首付比例确定。贷款额度的核定需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抵押或质押物价值、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次年1月1日按相当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贷款期限:
毕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